商丘市环境保护局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商丘网—商丘日报 2016-07-01 08:26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及时制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的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下列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一)商丘市建成区内的餐馆、饭店仍然使用散煤做燃料的;

(二)各类工业堆场、料场管理不规范,造成大气污染的;

(三)商丘市建成区内仍在使用10吨以下燃煤锅炉的;

(四)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不到位的。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及手机号码,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信息。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根据所在区域分别拨打环保部门下列举报电话:

(一)梁园区 15617060096

(二)睢阳区 3215632

(三)示范区 2853156

(四)商丘市环保局 12369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以电话费形式发放)。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环保部门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不能确定的;

(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现问题故意将信息告诉他人举报的。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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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环境保护局
大气污染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
2016-07-01 08:26     商丘网—商丘日报   我要评论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及时制止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丘市行政区的梁园区、睢阳区、示范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本市范围内的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商丘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下列大气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奖励:

(一)商丘市建成区内的餐馆、饭店仍然使用散煤做燃料的;

(二)各类工业堆场、料场管理不规范,造成大气污染的;

(三)商丘市建成区内仍在使用10吨以下燃煤锅炉的;

(四)混凝土搅拌站扬尘治理不到位的。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及手机号码,并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反映排放大气污染物情况的图片、影像资料等信息。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根据所在区域分别拨打环保部门下列举报电话:

(一)梁园区 15617060096

(二)睢阳区 3215632

(三)示范区 2853156

(四)商丘市环保局 12369

第六条 接到举报后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地环保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元的奖励(以电话费形式发放)。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同一举报内容,原则上环保部门只奖励一次。

第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不能确定的;

(二)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发现问题故意将信息告诉他人举报的。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九条 环保部门及相关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情况向外界透露。

第十条 本办法由商丘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姬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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