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草案出炉 7大变化将直接影响咱们生活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6-06-28 08:44

昨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出炉。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草案还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降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明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分配利润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6.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期限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7.见义勇为侵权人逃逸,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一是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是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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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出炉 7大变化将直接影响咱们生活
2016-06-28 08:44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昨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千呼万唤的民法总则草案终于出炉。草案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草案还将民法通则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标准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

1.明确胎儿有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权利

草案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在法律上,民事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否享受民事权利的前提,如果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则无法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草案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尚未出生,原则上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保护胎儿的遗产继承、接受赠予等权利,有必要在需要对胎儿利益进行保护时,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权利。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降至“六周岁”

草案第十八条: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草案第十九条:不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在之前的民法通则中,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草案认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保护其合法权益。

3.法律明确“生活无法自理的老年人须得到监护”

草案第二十条:不能明辨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草案此次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将智力障碍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辨识认识能力的成年人也纳入被监护人范围,这意味着有利于保护这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也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更好维护老年人权益。

4.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分配利润

此次草案认为,经过反复比较,应按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类。草案认为,这样的划分既继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同时这样的分类也合于我国的国情。

其中,关于非营利性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性目的成立的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不得向其成员或者设立人分配利润。

5.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将正式成为权利

草案第一百零四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具体权利或者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知识产权包括)数据信息;

近年来,关于虚拟财产的纠纷层出不穷,但关于它们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十分模糊。为适应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草案对网络虚拟财产、数据信息等新型民事权利客体做出规定。

6.诉讼时效由两年延长至三年

诉讼时效是为避免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督促其行使权利而设计的制度,一旦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期限届满后,权利则不受法律保护。

近年来,社会生活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也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司法实践中普遍反映的两年的权利行使时间较短,因此,此次草案予以适当延长,从两年的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7.见义勇为侵权人逃逸,受益人应适当补偿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的救济渠道和方式:一是规定民事主体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二是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针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草案还特别增加了“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承担方式。

三是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以保护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人,鼓励见义勇为。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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