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东律师说法】开车门致人重伤责任如何?
本报记者 王富兴 整理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6-02-19 07:52
基本案情:2016年2月10日晚,王某将其驾驶的无牌照车辆停靠路边后,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推开车门,致驾电动车正常行驶的张某重伤。交警认定王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某的父亲咨询律师:王某责任如何?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张某的近亲属有权要求王某赔偿相应的物质损失。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本案中,机动车驾驶员王某应当意识到,在未确认后方行人及车辆安全的情况下,突然推开车门可能对他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然而,王某疏忽大意没有尽到一个司机应当注意的义务,没有观察车后方情况,导致推开车门时将被害人张某撞成重伤,由于王某驾驶的是无牌照车辆,其行为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可依法要求王某承担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
国家一级律师 崔向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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