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免责无效

记者 王富兴 整理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6-01-22 10:06

基本案情: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2013年女子万某暴雨天坠入排水井身亡案,终审判决驳回市政部门上诉,维持原判,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7.7万元。公务员宋某咨询律师:市政工程管理处有何过错?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过错在于没有对涉事排水井尽到法定的管理养护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暴雨天气坠入排水井身亡,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该排水井的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在没有不可抗力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管理职责不能仅限于日常养护,还应针对狂风暴雨、冰雪灾害等特殊天气下的养护管理,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采取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防护措施,并针对特殊天气进行巡查和防范。但是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因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

同时,法院不认为暴雨是法定的不可抗力,其具体理由有三:一是暴雨确为不可避免,但不能认定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建设、管理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窨井的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抵御值,事发当晚事发地段的降雨量并没有大到不能克服。三是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能举证证明窨井在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上均已达到了相应的抵御值以及暴雨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综合以上三点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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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免责无效
2016-01-22 10:06   记者 王富兴 整理   商丘网—京九晚报   我要评论 

基本案情:近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2013年女子万某暴雨天坠入排水井身亡案,终审判决驳回市政部门上诉,维持原判,南宁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万某家属死亡赔偿金47.7万元。公务员宋某咨询律师:市政工程管理处有何过错?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市政工程管理处的主要过错在于没有对涉事排水井尽到法定的管理养护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因暴雨天气坠入排水井身亡,市政工程管理处作为该排水井的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在没有不可抗力等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管理职责不能仅限于日常养护,还应针对狂风暴雨、冰雪灾害等特殊天气下的养护管理,应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采取加装防坠网或安装锁具固定井盖等防护措施,并针对特殊天气进行巡查和防范。但是市政工程管理处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致使本案事故发生,因此其未尽到管理职责。

同时,法院不认为暴雨是法定的不可抗力,其具体理由有三:一是暴雨确为不可避免,但不能认定为不可预见、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二是市政工程管理处对窨井的建设、管理应在预见到常见的自然现象的基础上,根据窨井的用途,使之达到在技术条件许可下的相当大的抵御值,事发当晚事发地段的降雨量并没有大到不能克服。三是市政工程管理处未能举证证明窨井在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上均已达到了相应的抵御值以及暴雨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综合以上三点理由,法院认为本案事故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市政工程管理处以不可抗力为由免责无效。

责任编辑: 曹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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