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获利快 身负刑责后悔迟
通讯员 杨莹华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5-12-25 10:27
商丘网讯 近日,柘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非法经营液化气案件,判处姜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011年11月至2015年6月,被告人姜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柘城县某液化气站购买液化气,然后销售给自己住所地附近的村民。2015年1月至6月,姜某非法经营数额达4.6万元,非法获利1万余元。经公安机关查明,姜某自非法经营液化气以来,获利总计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液化气,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由于被告人姜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广大读者,当前,很多农民做饭使用液化气,但因住所离县城较远,购买液化气不方便,于是个别农民就做起了从县城批发液化气再转销给农民的“生意”,其经营设施极为简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不堪设想。从事液化气经营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否则就构成犯罪,切不可只为赚钱而触犯刑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