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饮酒猝死 学校应否担责
记者 王富兴 整理 商丘网—京九晚报 2015-12-11 10:20
基本案情:据报道,某高校开学当天,年仅17岁的大学生冯某与同学到校外饮酒后因酒精中毒死亡。冯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5万元。某民办高校工作人员咨询律师:这种情况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国家一级律师、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主任崔向东,法学博士、资深律师、商丘师范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杨世建答复:
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学校在管理过程中是否存在明显的过错。如果学校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法定教育、管理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未尽到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尽到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职责就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第二款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冯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所在学校应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要考虑以下情节:学校是否对学生进行过安全教育?事发当晚学校是否对宿舍例行检查?是否及时发现冯某等人不在宿舍的情形?是否及时与其家长联系?是否采取了其他相应的管理措施?另外,冯某为17岁的大学生,对于过量饮酒对自身可能造成的危害以及自身健康状况应当是明知的,所以冯某本人对饮酒过量、急性酒精中毒猝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