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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南京1月28日电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分别判处氟源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薛春林、总经理助理于广辉有期徒刑4年、3年。
2006年7月28日,这家公司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使用不完整的氟化工艺试生产,造成氯化车间、硝化车间、氟化车间、机修车间的生产工人及现场附近施工人员计22人死亡、29人受伤(其中4人重伤)。
法院审理认为,薛春林、于广辉违反国家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