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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17日公布了日前审结的前羽毛球世界冠军董炯“肖像上球拍”案一审判决结果,董炯胜诉。
此案原告董炯以维尔胜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5年6月期间,未经董炯许可在生产、代理销售的多种规格、型号的“WILSON”(维尔胜)品牌系列羽毛球拍和羽毛球线上使用其肖像和签名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董炯还将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北京华联商厦股份有限公司安贞分公司、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有限公司、北京西单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北京利生体育商厦运动器械城、北京炫动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120万元。
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判决,上述被告未经董炯许可不得在“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上使用董炯的肖像和姓名;不得销售带有董炯肖像和姓名的“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董炯公开赔礼道歉;向原告董炯连带赔偿购买球拍费用5865元、公证费6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维尔胜公司向原告董炯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北辰购物中心、安贞华联、燕莎友谊商城、西单太平洋百货、利生体育、炫动体育分别向原告董炯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被告深圳市维尔胜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董炯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维尔胜公司与董炯签订了代言协议,协议约定在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维尔胜公司可以将董炯的肖像、姓名应用于“WILSON”(维尔胜)羽毛球产品的广告和公关用途上。但基于代言协议对使用期间有明确约定,因此超过该期间即应停止对董炯的肖像、姓名的一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