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报业网讯:

3月27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海关缉私警察有关工作情况。图为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武和平。新华社发
潜逃加拿大的中国巨贪高山本月出现在加拿大移民部门的公开聆讯庭上,这让贪官外逃现象再次进入公众视野。正在此间出席全国两会的代表委员们认为,中国应尽快完善内部管理措施,并加大国际司法合作,斩断贪官外逃通道。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13日向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说,中国加强反贪污贿赂国际司法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发起成立了国际反贪联合会,为中国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搭建了新的平台。
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公安部2004年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700多亿元人民币。
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李玉臻认为,“严打不如严管”,防止腐败和打击贪官外逃的治本之策是使中国内部各项管理措施到位。
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发表的公报称,2007年,要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工作领域。事实上,北京从几年前开始实施一项“阳光政策”,在全国首次将建房、买房、子女结婚、出国等纳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范围,以促进反腐倡廉。目前,中央各部委及地方也陆续出台约束官员言行作风的政策。
此前,中国也采取了措施防止贪官外逃。一些地方已试点实行财产申报制度和领导干部亲属、出国子女就业的申报制度。中国还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发,对县处级以上干部出国(境)实行审批发证的管理方式。
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流。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经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管理办法》。根据这些法规,一些大额可疑外汇交易将被报告,包括企业间50万美元以上的大额外汇交易。
中国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针对地下钱庄也展开了专项打击行动,试图切断贪官向境外转移赃款的灰色通道。
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的同时,中国还重视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打击贪官外逃。中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去年,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原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在广东受审,成为中美建交以来第一例经过美国严格法律程
序并由美方押送回中国审判的“外逃贪官”,余振东案已经成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典型案例。
但因为很长时间里未同欧美发达国家正式签署双边引渡条约,一些西方国家仍是中国腐败官员的“避风港”。中国建国以来最大的经济犯罪案件——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要嫌疑犯赖昌星就是在1999年案发后举家逃往加拿大,并利用加拿大法律,提出难民申请。
去年4月,中国立法机构批准了中国与西班牙签署的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欧美发达国家之间的第一个引渡条约。
去年37名外逃贪官被递解回国
公安部、海关总署缉私局27日首次联合召开发布
会,针对贪官外逃现象,公安部等已建立大额资金流向报
告制度和可疑人员出境报告制度,去年共有37名中国公安机关缉捕的外逃嫌疑人被递解回国。
发布会上,针对贪官外逃现象,公安部新闻发言人武和平说,1998年至今,中国司法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案件共有300多名嫌疑人携款潜逃后被缉捕回国,警方正在展开专题研究,加强境外追逃,建立了大额资金流向报告制度以及特定人员出入境报告制度。
武和平说,犯罪嫌疑人携款外逃,他的目的就是规避法律的惩罚,降低犯罪成本,使其收益获得最大化。国家对其运用刑法意在加大犯罪成本,使刑法的效益最大化,这样使后来的犯罪者不敢以身试法。这就需要刑法打击的确切性和及时性,这也是大家非常关心的。目前有一些贪官和犯罪嫌疑人“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我们如何使刑法保持其威严的确切性和及时性,就是不管贪官逃到哪里,什么时候逃的,最终都难逃法律的惩罚。
四项措施加强境外追逃
近年来检察机关实施了四项有力措施:一是建立多部门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建立多部门协作机制;二是积极拓展国际司法合作空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活动,召开亚欧总检察长会议并承办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会员代表大会;三是与外国职能部门加强个案合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与75个外国司法、检察机关签署了83个合作协议或合作谅解备忘录;四是充分发挥地区性组织在国际刑事司法中的作用,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
综合新华社、新华网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