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报业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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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胡锦涛签发第六十二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将要施行的《物权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
明确保护 "阳光权"
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物权法》关乎国计民生
《物权法》是一部基础性法律,与百姓息息相关,关乎“国计民生”。既包括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集体所有权,也涵盖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房产权利、土地征收征用、相邻关系等等。
《物权法》的首要功能就是确认财产归属、平息冲突和纷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说,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规则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而形成,这必将为维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使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产生稳定感,鼓励人民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进步,“只有恒产,才有恒心”。
住宅建设用地 使用权期满后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小区车位 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对此,《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须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物权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法律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要“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即使不进入市场交易的财产,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明确保护国有财产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明确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针对国有企业财产流失的问题,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抵押
《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可以抵押。《物权法》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可抵押财产还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
《物权法》还规定了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按规定继续承包
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对于土地承包权的转让问题,《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综合新华社3月19日电